公告
曾碧仙现有房屋位于资阳市雁江区建设南路二段九曲河综合整治示范段时代阳光12号楼12(Z)1-20-2 证号2017-0000066;12(Z)1-3-3 证号2017-0000067;12(Z)1-11-1 证号2017-0000068;12(Z)1-15-1 证号2017-0000069;12(Z)1-20-3 证号2017-0000070;12(Z)1-20-1 证号2017-0000071住宅六套。曾碧仙于2015年12月12日死亡。死者父亲曾树良、母亲魏树清均先于其过世。被继承人曾碧仙与配偶魏承章共育有魏洪英、魏晓东2个子女,魏晓东也先于其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规定,上述房屋为被继承人曾碧仙、魏承章的共同财产。经魏承章、魏洪英共同协商,魏承章放弃属于个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由继承人魏洪英继承该遗产。故上述房屋产权50%归魏洪英所有,50%归魏承章所有。
根据申请人魏承章、魏洪英提供的继承相关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1.8.6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申请人魏洪英申请办理资阳市雁江区建设南路二段九曲河综合整治示范段时代阳光12号楼6套房屋的转移登记,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2017年 8月8日至2017年8月28日),公告期内如有异议的,向资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书面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我中心将直接办理上述房屋的转移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资阳市雁江区娇子大道118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26111558
资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7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