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川2002执恢237号之九和《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川2002执恢237号之十一将袁土生坐落在资阳市雁江区公园路口东侧的2处房屋执行裁定给肖红梅(国有土地使用证号:资阳国用(2013)第BB114442号、资阳国用(2013)第BB114444号,房屋所有权证号:2009-063670、2009-063676号)。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及《房屋登记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我中心将袁土生坐落在资阳市雁江区公园路口东侧2处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资阳国用(2013)第BB114442号、资阳国用(2013)第BB114444号】和《房屋所有权证》(2009-063670、2009-063676号)予以注销。因原证书无法收回,同时对上述证书予以公告废止。
特此公告。
资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7年 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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