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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17-11-30   来源:信息科  浏览:3919   分享到微信 分享到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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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张勇现有房屋位于资阳市雁江区资溪村十社、十一社住宅一套(房产证号:2005-026877;土地证号:2005-BB502475)。张勇于20061018日死亡,被继承人父亲张国民先于其死亡,母亲张尹氏健在。被继承人张勇与配偶蒋碧清共生育张睿1个子女。现经蒋碧清、张尹氏、张睿共同协商,蒋碧清、张尹氏放弃该房屋遗产继承权,同时蒋碧清将其拥有的该房屋一半产权赠与张睿。故,以上房屋全部产权归张睿所有。
根据申请人张睿提供的继承相关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1.8.6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申请人张睿申请办理位于资阳市雁江区资溪村十社、十一社房屋的转移登记,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2017 1130日至20171220日),公告期内如有异议的,向资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书面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我中心将直接办理上述房屋的转移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资阳市雁江区娇子大道118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26111558  
                              资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7 11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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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电话: 028-26639600
地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娇子大道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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