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被继承人查明清坐落于资阳市雁江区建设东路住宅一套,产权证号2001-002154号,土地证号1990-5719号;资阳市雁江区滨江大道滨江小区1(Z)1-7-2号,产权证号2010-082496号,土地证号2011-502933号。查明清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查明清与配偶朱素华共生育查丽萍、查丽江、刘龙3个子女,现经查丽萍、查丽江、刘龙、朱素华共同协商:查丽萍、查丽江、刘龙放弃上述房屋的继承权,以上两套房屋全部产权归朱素华所有。
根据申请人朱素华提供的继承相关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1.8.6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申请人朱素华申请办理位于资阳市雁江区建设东路、滨江大道滨江小区1(Z)1-7-2号2套房屋的转移登记,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2017年12月11日至2017年12月29日),公告期内如有异议的,向资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书面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我中心将直接办理上述房屋的转移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资阳市雁江区娇子大道118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26111558
资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7年 12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