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川2002执恢431号之一和《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川2002执恢431号之一将陈德元坐落在资阳市雁江区滨江大道滨江小区5(Z)2-2-4号房屋执行裁定给龙富强(国有土地使用证号:2010-AB502279;房屋所有权证号:2009-070610。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及《房屋登记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我中心将陈德元坐落在资阳市雁江区滨江大道滨江小区5(Z)2-2-4号房屋住宅的《国有土地使用证》【2010-AB502279号】和《房屋所有权证》(2009-070610号)予以注销。因原证书无法收回,同时对上述证书予以公告废止。
特此公告。
资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8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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