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被继承人杨素石现有坐落于资阳市雁江区滨铁路江南花都11幢11(Z)1-1-2号住宅一套。面积50.44m2产权证号2012072401921号,土地证号2012-BB505128号。杨素石的父母先于其死亡。杨素石与配偶王辉群共生育杨春燕、杨动春、杨移3个子女;现经王辉群、杨春燕、杨动春、杨移共同协商:王辉群、杨春燕、杨移放弃该房屋的继承权,同时王辉群将其拥有该房屋一半的产权赠与杨动春,故该房屋全部产权归杨动春所有。
根据申请人杨动春提供的继承相关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1.8.6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申请人杨动春申请办理位于资阳市雁江区滨铁路江南花都11幢11(Z)1-1-2号房屋的转移登记,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2018年2月8日至2018年3月7日),公告期内如有异议的,向资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书面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我中心将直接办理上述房屋的转移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资阳市雁江区娇子大道118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26111558
资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8年 2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