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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解读(系列一)
2020-07-31   来源:四川测绘局  浏览:105806   分享到微信 分享到微博

           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局于2018年启动《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工作,于2019年列入省政府立法计划,期间多次征求各市(州)、省直部门意见,配合省司法厅和省人大赴海南、江苏、陕西及省内宜宾、泸州、攀枝花凉山州4个市(州)和四川省卫星定位连续运行基准服务中心开展实地调研; 2019年11月4日,省政府第35次常务会审议通过《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按立法程序报送省人大常委会;2019年11月26日至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2020年 3月3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6月11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2020年6月12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8月1日施行。


  解读一:为什么要修订《条例》?

  测绘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前期性、基础性工作,通过提供与地理位置有关的各种信息,广泛服务于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生态保护、科学研究、文化教育、行政管理、人民生活等各个领域,是国家宏观调控、资源调查开发、环境监测保护、区域经济规划、重点建设布局、土地开发利用、不动产管理、重大灾害监测、城乡规划建设、农业、林业、水利、能源、交通、通信、国防建设等不可缺少的前期性、基础性工作。

  《条例》是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测绘活动的行为准则,是我省各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全面履行政府职责、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据,也是我省测绘地理信息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对于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我省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服务,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现行《条例》是由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4年12月3日通过,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9月23日修订通过,由四川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于2012年7月27日修正通过,《条例》实施以来,对推动我省测绘事业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地理信息产业兴起,测绘地理信息应用日益广泛、社会需求增长迅速,测绘地理信息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生态保护等领域提供基础性保障服务的作用日渐凸显。同时,地理信息安全风险增大、成果开发应用不够、地理信息产业规范引导不足、测绘保障水平有待提高等问题也显现出来。2017年7月新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在保障国家地理信息安全、促进成果社会化应用、推动地理信息产业发展、转变政府职能等方面做出了新规定。为确保法制统一,适应新形势下我省测绘地理信息的现实需求,修订《条例》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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