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被继承人刘常水现有坐落于资阳市雁江区大东街1号的住宅一套,面积为:74.69m2,产权证号:1993-06231-9,土地证以前未办理分割,现一并办理。刘常水于2010年4月18日去世,其父亲刘纲松,母亲郭群香先于其死亡。被继承人刘常水与配偶张伯菊共生育刘红艳、刘红兵、刘世福、刘红春4个子女,其中,继承人刘世福于2017年6月21日去世,其子女刘沛作为转继承人享有继承权。被继承人刘常水与张伯菊于1997年离婚,上述房屋为1992年购买,根据刘常水与张伯菊的离婚民事判决书,该房屋归刘常水所有。被继承人刘常水与姚祖英于2000年结婚,有继子女肖亚兰、刘世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上述房屋为刘常水的个人财产,该个人财产为被继承人刘常水的个人遗产。现经继承人姚祖英、刘红艳、刘红兵、刘红春、肖亚兰、刘世尧、转继承人刘沛7人共同协商:姚祖英、刘红艳、刘红兵、肖亚兰、刘世尧、刘沛6人放弃该房屋的属于个人应继承遗产份额的继承权,由继承人刘红春继承该遗产。故该房屋全部产权归刘红春所有。
根据申请人刘红春提供的继承相关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1.8.6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申请人刘红春申请办理上述房屋的转移登记,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2020年12月30日至2021年1月20日),公告期内如有异议的,向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书面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我中心将直接办理上述房屋的转移登记。
异议材料送达地址:资阳市雁江区娇子大道118号市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
联系方式:26111558
资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