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被继承人叶桂华与配偶朱派刚现共同共有坐落于资阳市雁江区城东新区锦湾大街二段8号中交锦湾4-28号楼4-28(Z)1-28-5号的住宅一套,面积为:138.61m2,房屋产权证号:201411190056X,土地证号:2015-BB506511。叶桂华于2016年2月6日去世,其母亲韩金容先于其死亡,父亲叶付儒健在。叶桂华与配偶朱派刚共生育朱小东1个子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上述房屋为叶桂华与朱派刚夫妻的共同财产,该共同财产的一半为被继承人叶桂华的个人遗产。现经叶付儒、朱派刚、朱小东3人共同协商:叶付儒、朱派刚2人放弃该房屋的属于个人应继承遗产份额的继承权,由继承人朱小东继承该遗产。同时,朱派刚将其拥有该房产一半的产权赠予朱小东。故该房屋全部产权归朱小东单独所有。
根据申请人朱小东提供的继承相关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1.8.6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申请人朱小东申请办理上述房屋的转移登记,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2023年1月30日至2023年2月17日),公告期内如有异议的,向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书面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我中心将直接办理上述房屋的转移登记。
异议材料送达地址:资阳市雁江区娇子大道118号市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
联系方式:028-26111558
投诉电话:028-12345
资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