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遗失声明
叶桂华、朱派刚因保管不善,将坐落于资阳市雁江区城东新区锦湾大街二段8号中交锦湾4-28号楼4-28(Z)1-28-5号的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号:2015-BB506511(该土地证对应的地号:1301145-28-223)不慎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因叶桂华去世,由其继承人朱小东代为声明)
特此声明。
声明人:朱小东、朱派刚
2023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