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资自然资案处〔2021〕01号
资阳市******有限公司:
我局于 2020年 11月 27日,对你公司非法占地修建驾训场一案立案调查,后经依法批准延期。经查,你公司于2006年10月未经批准占用资阳城北雁江区莲花路二段11号附2号国有土地33.16亩修建汽车驾训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属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
经四川地平线测绘有限公司实地堪测,你公司非法占地总面积为33.16亩。其中,砖混结构办公区一0.72亩、混凝土硬化训练场8.23亩、混凝土硬化考场16.15亩、混凝土硬化道路4.73亩、砖混结构办公区二2.78亩、钢结构监控室0.10亩、砖混结构厨房及宿舍0.45亩。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你公司与建陶总厂破产清算组签订的《托管协议》及租金票据1份,你公司与莲花村6组、联营砖厂夏祖德、李素清签订的《土地租用协议》1份,你公司与资阳市雁江区莲花村6组(现为“莲花社区6组”)签订的《土地合作分红协议》及租金票据1份;
2. 有关当事人、证人询问笔录8份;
3. 雁江区经信局关于胜威驾校使用建陶厂用地情况的说明、莲花社区关于胜威驾校用地情况的说明等;
4. 现场勘测笔录及勘测报告1份;
5. 被占用土地现状照片;
6. 你公司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受委托人身体证明等。
我局已于2021 年 7 月 20 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提交《听证申请书》要求举行听证,我局于2021年8月24日依法组织了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33.16亩,其中:退还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政府25.08亩(其中:原莲花6组已征收的国有存量土地2.54亩、原莲花村预制场已征收的国有存量土地2.79亩、原王蔷等3人使用年限届满的国有工业用地19.75亩)、退还资阳市莲花联营砖厂工业用地8.08亩;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即:砖混结构办公区一、混凝土硬化训练场、混凝土硬化道路、混凝土硬化考场、砖混结构办公区二、砖混结构厨房及宿舍、钢结构监控室);
3.处以非法占地33.16亩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即:人民币552669.43元(大写:伍拾伍万贰仟陆佰陆拾玖圆肆角叁分)。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限15日内自动履行。将25.08亩国有存量土地退还至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政府,将8.08亩工业用地退还至资阳市莲花联营砖厂;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移交雁江区人民政府;罚没款项向资阳市雁江区财政局缴纳(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资阳分行,开户账号:51001687308050895053,收款人:资阳市雁江区财政局)。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资阳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6个月内直接向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 蔡怀恩、黄晓娟 电 话: 028 2611 0305
地 址: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娇子大道118号
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