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电梯立项
咨询人:康林   IP:未知   时间:2022-01-21
一、晶鑫街三巷36号(五号楼)和晶鑫街三巷4号(石油小区)在资溪街道办事处九河社区的公示中显示。文件依据为《成都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通知。但没有显示该通知内容。
二、晶鑫街三巷36号(公示名称为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政府资溪街道晶鑫小区)(以下简称为五号楼)。晶鑫街三巷4号(以下简称为石油小区)。老城西区河心小区(西门桥街49号)(以下简称为本小区)。
1,五号楼单元门与晶鑫街三巷36号宣传栏所张贴电梯位置与构造图示不一致。单元门口所贴公示为两个单元共用一部电梯。宣传栏张贴内容关于电梯部分则只有基井首层、中层和顶层图。且只有基井垂直映射部分。
2.基井所占位置无单元专属用地的权属证明书和共有业主的协商同意证明材料。实际情况为五号楼第二层封闭平台由本小区门卫功能室和向本小区院坝的车库的房顶构成。
3.石油小区六单元电梯有一侧阳台会越过围墙进入本小区院坝影响本小区。
三、根据《民法典》物权篇相关条款。本小区居民对共有部分的管理具有不可推卸的义务。
四、根据《资阳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通知中关于住宅加装电梯条件第一条需要单元专属用地业主户数的三分之二和面积的三分之二同意或共有业主的同意。但五号楼二楼为营业用房,底楼为车库和本小区管理和共有功能用房。故五号楼不符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条件;根据《资阳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通知中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条件第二条,需提供电梯占地的土地权属证明。但在公示材料中未进行公示。社区负责人也证明现有材料已完全公示。与本小区共有部分相邻且会影响本小区的石油小区六单元电梯也未显示越过围墙进入本小区部分的土地权属证明和本小区居民协商意见书。
五、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政策依据。恳请有关部门撤消对五号楼、石油小区六单元加装电梯的立项,规划和建设的审批通过。
以下是回复内容,回复时间:2022-01-28

尊敬的康林

您好,您在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门户网站咨询的问题收悉,经调查,现回复如下:

经核查,我局并未接到晶鑫街三巷36号(五号楼)、晶鑫街三巷4号(石油小区)业主加装电梯的申请。

感谢您对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关注和支持!

                       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办: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电话: 028-2611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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