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雁江镇雁家村八组基本情况
(一)被征收土地组耕地总面积190.65亩,农业总人口301人,原已征收耕地面积0亩,已安置人数0人,现实际耕地面积190.65亩,农业人口301人,人均耕地面积0.633亩。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川办函〔2008〕7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按资阳市人民政府(资府办函〔2008〕243号、资府办函〔2008〕245号和资府发〔2009〕34号)文件的规定,土地补偿、安置补助两项合计执行21.01倍。
(三)本次征收该组土地面积26.03亩,其中耕地17.57亩,其它土地8.46亩(其中宅基地0.135亩)。
二、土地补偿费
1、耕地17.57亩×年产值1600.00元/亩×10倍=281120.00元
2、其它土地8.325亩×年产值1600.00元/亩×10倍÷2=66600.00元
小计:347720.00元
三、安置补助费
1、耕地17.57亩×年产值1600.00元/亩×11.01倍=309513.00元
2、其它土地8.325亩×年产值1600.00元/亩×11.01倍÷2= 73326.60元
小计:382839.6元
四、青苗补偿费
耕地1.57亩×800元=1256元
四、林木附着物补偿
1、挂果树5年以上的经济树种类:14.00亩×5000.00元/亩=70000.00元
2、定植3年以下的经济树种类:2亩×3000.00元/亩=6000.00元
3、零星林木类:1.57亩×1100元/亩=1727元
4、其它土地:8亩×3000.00元/亩=24000.00元
小计:102983元
五、根据现场实际清点,地上构筑物补偿费为105647.5元。
六、被征地社工作经费
26.03亩×50.00元/亩=1301.5元
六、被征收土地社集体和个人的补偿费总额940491.60元。
七、本次征收土地应转非安置28人,安置费用在土地两项补偿(补助)费中解决,其转非安置人数,应核减该社总人口数,不再计入该社下次征收土地应安置的人口数中。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