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企商品房分户
(一)服务对象及适用情形
申请人双方为企业法人,并已完成商品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申请已备案的商品房分户(转移登记)。
(二) 办理事项
1.房地产交易税费申报;
2.不动产登记。
事项办理流转关系:并联办理。
(三) 行使层级市、县级。
(四) 办理流程
1.办理渠道:窗口办理或网上申请办理。
2.办理流程图:
3.线下跑动次数:一次。
4.线下跑一次原因:需现场核验申请材料及缴纳登记费。
5.线下跑一次环节:核验材料、缴登记费。
(五)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权属清单;
4.备案买卖合同;
5.房屋平面图;
6.购房发票;
7.有以下特定情形的,应提交相关材料:
(1) 由委托代理人或监护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需另提供委托书及代理人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2) 买卖合同所记载的面积与申请登记的面积有误差时应提交面积补差协议;
(3) 不动产坐落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民政等有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4) 申请人姓名(名称)或者身份证件号码发生变更的,由申请人提供身份变更证明材料;
(5) 外籍人士购房时,需提供国家安全事项审查意见书。
(六)申请方式
1.网上申请:申请人在四川政务服务网上传扫描件或电子证照等申请材料,提交业务办理申请,线上审核通过后将申请纸质材料递交至不动产所在地的线下“一件事一次办”综合受理窗口核验。
2.窗口申请:申请人向不动产所在地的线下“一件事一次办”综合受理窗口直接递交纸质材料申请登记。
(七) 办理时限
1.通过四川政务服务网申请登记的,在窗口核验申请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办结;
2.通过登记窗口申请登记的,承诺办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
(八) 办理结果
纸质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
(九) 收费、征税标准
1.是否收费、征税:是。
2.不动产登记收费依据: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等有关文件执行不动产登记收费。具体如下:
(1) 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为每件80元,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车位、车库、储藏室为每件80元,其他非住宅类为每件550元;
(2)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3) 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管、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4) 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税费征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具体标准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十)其他
1.预约办理:不可预约办理。
2.中介服务:无中介服务。
3.是否可容缺受理:否。
4.特殊程序:无转外等特殊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