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遗失声明
余思颖因保管不善,将坐落于资阳市雁江区资溪村五社的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证号:2010-083781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2010-BB5010589(该土地证对应的地号:1401091-1)不慎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余思颖
202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