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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市本级(含雁江区、高新区、临空经济区)土地、房屋用途登记不一致办理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4-04-12   来源:利用科  浏览:2401   分享到微信 分享到微博

 

为有效化解分散登记时土地、房屋用途登记不一致的问题,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和省自然资源厅等六厅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快化解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不动产“登记难”的指导意见》(川自然资发〔202343号)相关规定,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起草了市本级(含雁江区、高新区、临空经济区)土地、房屋用途登记不一致办理规则(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各界人士对征求意见稿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511日前通过以下渠道和方式反馈。感谢您的参与与支持!

一、信函邮寄地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二环路口118,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邮编:641300

二、电子邮箱:362274409@qq.com

三、反馈电话:028-26538629

特此公告。

 

附件: 《市本级(含雁江区、高新区、临空经济区)土地、房屋用途登记不一致办理规则(征求意见稿)》

市本级(含雁江区、高新区、临空经济区)土地、房屋

用途登记不一致办理规则

(征求意见稿)

 

为有效化解分散登记时土地、房屋用途登记不一致的问题,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和省自然资源厅等六厅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快化解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不动产“登记难”的指导意见》(川自然资发〔202343号)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基本原则

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尊重历史,依法依规,简化办事程序。

二、适用范围

分散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用途不一致,且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查确认不属于登记错误的,可以进行用途统一登记。

三、处理方法

(一)土地使用权登记类型为划拨(土地或房屋用途登记为工业的除外)

权利人可申请继续分别按照原土地、房屋证载用途进行登记,也可申请按房屋证载用途进行统一登记,申请统一登记的,按以下方法办理:

  1. 房屋证载用途对应的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保留土地划拨性质,不缴纳土地出让金须按改变土地用途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行政审批科办理,审批资料加盖资阳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
  2. 房屋证载用途对应的土地用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不再保留土地划拨性质,须按改变土地用途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按照权利人所选用途的划拨土地转出让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行政审批科办理,审批资料加盖资阳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

(二)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土地或房屋用途登记为工业的除外)

权利人可申请继续分别按照原土地、房屋证载用途进行登记,也可申请按房屋证载用途进行统一登记,申请统一登记的须按改变土地用途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行政审批科办理,审批资料加盖资阳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

需缴纳土地出让金等于新、旧用途楼面地价之差乘以建筑面积。

新用途楼面地价(房屋用途楼面地价=同级同用途土地基准地价折算后的楼面×剩余年修正系数。其中,剩余年期(四舍五入取整)=房屋用途对应的土地用途最高年限×(土地用途剩余年限/土地用途最高年限)

旧用途楼面地价土地用途楼面地价=同级同用途土地基准地价折算后的楼面×剩余年限修正系数。其中,剩余年期以土地证证载为准(四舍五入取整)。

(三)土地使用权用途为工业

权利人可申请继续分别按照原土地、房屋证载用途进行登记,也可申请将房屋用途统一登记为工业,申请统一登记的,按以下方法办理:

  1. 原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的,不再保留土地划拨性质,须办理划拨土地转出让,并缴纳土地出让金,由行政审批科办理相关手续。
  2. 原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的,在不申请续期的前提下不缴纳土地出让金,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按程序进行用途统一变更登记。

(四)土地或房屋登记两种及以上用途,涉及统一登记须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只用途登记不一致的部分按上述规定计收土地出让金。

(五)如遇特殊情形,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提请市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专题委员会议定

四、以上规定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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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电话: 028-26111555
地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娇子大道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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