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化解分散登记时土地、房屋用途登记不一致的问题,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和省自然资源厅等六厅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快化解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不动产“登记难”的指导意见》(川自然资发〔2023〕43号)相关规定,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起草了《市本级(含雁江区、高新区、临空经济区)土地、房屋用途登记不一致办理规则(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各界人士对征求意见稿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5月11日前通过以下渠道和方式反馈。感谢您的参与与支持!
一、信函邮寄地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二环路口118号,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邮编:641300。
二、电子邮箱:362274409@qq.com。
三、反馈电话:028-26538629。
特此公告。
附件: 《市本级(含雁江区、高新区、临空经济区)土地、房屋用途登记不一致办理规则(征求意见稿)》
市本级(含雁江区、高新区、临空经济区)土地、房屋
用途登记不一致办理规则
(征求意见稿)
为有效化解分散登记时土地、房屋用途登记不一致的问题,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和省自然资源厅等六厅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快化解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不动产“登记难”的指导意见》(川自然资发〔2023〕43号)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基本原则
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尊重历史,依法依规,简化办事程序。
二、适用范围
经分散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用途不一致,且经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查确认不属于登记错误的,可以进行用途统一登记。
三、处理方法
(一)土地使用权登记类型为划拨(土地或房屋用途登记为工业的除外)
权利人可申请继续分别按照原土地、房屋证载用途进行登记,也可申请按房屋证载用途进行统一登记,申请统一登记的,按以下方法办理:
- 房屋证载用途对应的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保留土地划拨性质,不缴纳土地出让金,须按改变土地用途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由行政审批科办理,审批资料加盖“资阳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
- 房屋证载用途对应的土地用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不再保留土地划拨性质,须按改变土地用途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按照权利人所选用途的划拨土地转出让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由行政审批科办理,审批资料加盖“资阳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
(二)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土地或房屋用途登记为工业的除外)
权利人可申请继续分别按照原土地、房屋证载用途进行登记,也可申请按房屋证载用途进行统一登记,申请统一登记的,须按改变土地用途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由行政审批科办理,审批资料加盖“资阳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
需缴纳土地出让金等于新、旧用途楼面地价之差乘以建筑面积。
新用途楼面地价(房屋用途楼面地价)=同级同用途土地基准地价折算后的楼面地价×剩余年期修正系数。其中,剩余年期(四舍五入取整)=房屋用途对应的土地用途最高年限×(土地用途剩余年限/土地用途最高年限)
旧用途楼面地价(土地用途楼面地价)=同级同用途土地基准地价折算后的楼面地价×剩余年限修正系数。其中,剩余年期以土地证证载为准(四舍五入取整)。
(三)土地使用权用途为工业
权利人可申请继续分别按照原土地、房屋证载用途进行登记,也可申请将房屋用途统一登记为工业,申请统一登记的,按以下方法办理:
- 原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的,不再保留土地划拨性质,须办理划拨土地转出让,并缴纳土地出让金,由行政审批科办理相关手续。
- 原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的,在不申请续期的前提下不缴纳土地出让金,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按程序进行用途统一变更登记。
(四)土地或房屋登记两种及以上用途,涉及统一登记须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只对用途登记不一致的部分按上述规定计收土地出让金。
(五)如遇特殊情形,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提请市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专题委员会议定。
四、以上规定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