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遗失声明
蒋小涵、谌玲因保管不善,将坐落于资阳市雁江区幸福大道66号华西.九曲1号5号楼5(Z)1-22-5号的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证号:201503190352X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2015-BB501470(该土地证对应的地号:2801031-5-129)不慎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蒋小涵、谌玲
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