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雁江区吉泰建材厂 :
你(单位)2014年至2022年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现状照片、调查笔录、现场勘查报告、价格鉴定等。
我局已于2023年 11月13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违法当事人资阳市雁江区吉泰建材厂退回依法批准的矿区进行开采。
2.没收违法当事人资阳市雁江区吉泰建材厂违法所得45630元(大写:肆万伍仟陆佰叁拾元)人民币。
3.并处罚款为45630元×10%=4563元(大写:肆仟伍佰陆拾叁元)人民币。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限15日内自动履行。罚没款项向资阳市雁江区财政局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项之规定,每日按未缴纳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石 兵
电 话:02826111434
地 址: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二办公区305室
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