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中华因保管不善,将资阳国用(2011)第BA110612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江中华
202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