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南津区乡村建设管理站因保管不善,将资阳国用(1990)字第3421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资阳市雁江区南津镇村镇建设综合服务中心
202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