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对市政协五届四次会议第0076号提案
答复的函
张力委员:
首先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严格落实设施农用地土地复垦费制度的建议》(第0076号提案)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积极会同市农业农村局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严格落实部、省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积极适应现代农业产业发展需要,结合各自的职能职责,全力做好设施农业用地保障,截至目前,全市上图入库设施农业用地1371宗、总面积8884.89亩。
一、关于“细化和规范复垦费预存程序”的建议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0〕3号)第四项“规范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方式”明确,“(二)协议签订。经营者须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用地协议。协商一致后,村委
会将建设方案和用地协议在乡镇政府、村务公开栏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由经营者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涉及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协议。用地协议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土地使用面积、年限、费用及支付方式,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三)用地备案。用地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经营者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用地协议向乡镇政府备案。对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有关规定的,由乡镇政府督促纠正”。因此,可以由乡镇政府进行细化和规范,并纳入备案审查内容。
二、关于“严格落实复垦费专户管理制度”的建议
根据川自然资规〔2020〕3号文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土地复垦与收费、费用预存账户应当在用地协议中的“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中约定,由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进行协商。用地协议协商一致并通过乡镇政府备案后,经营者负责落实用地协议中的约定内容。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可以由乡镇政府进一步明确复垦费专户管理要求,纳入用地协议内容,并对照设施农用地使用审批情况,定期核查土地复垦要求落实情况。
三、关于“建立健全追责问责机制”的建议
川自然资规〔2020〕3号文明确“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共同对项目建设是否破坏耕地耕作层进行认定,对土地复垦进行管理和验收。省市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部门的政策和业务指导”“乡镇政府应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建设和使用的跟踪监管,……督促经营者做好不再使用土地的复垦和交还工作”。因此,在乡镇政府督促经营者完成土地复垦后,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对土地复垦结果进行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及时反馈给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再次督促经营者落实好土地复垦。
下一步,我局积极会同市农业农村局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南(2023年)》和川自然资规〔2020〕3号文等相关文件要求,依法依规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的日常执法动态巡查,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以设施农业为名占用耕地违法违规建设与农业发展无关的设施,或者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住宅、餐饮、娱乐等非农设施。对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擅自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的,擅自改变农业生产设施性质用于其他经营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
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