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
为切实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授权和委托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涉及的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审批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24〕21号)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委托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由市人民政府审批的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建设农村村民住宅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权,委托各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严格审查把关,切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严禁以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名义非法批准占用农用地。各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行使农用地转用审批权的第一责任人,对审批内容和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合规性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不得将承接的用地审批权进一步授权或委托。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