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押过户”办事指南
一、项目概述
(一)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0 个工作日(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压缩不动产登记时间实施方案》的通知,将办理时限压缩至20 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2 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企业0.5 个工作日),
批量件除外
(二)收费依据
不动产登记收费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
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 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 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 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 号)。
(三)收费标准
1.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为每件80 元;单独核发不动产权
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车位、车库、储藏室登记费减按住宅类每件80 元;其他非住宅类为每件550 元。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 元。
3.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登记费。
4.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管、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
动产登记费。
二、主要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办理流程
存量房“带押过户”流程图
(一)新旧抵押权组合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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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旧抵押权分段模式

(三)抵押权变更模式

四、申请材料
一、新旧抵押权组合模式
申请存量房买卖转移登记+新抵押权首次登记+旧抵押权注销登记合并办理
(一)必备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买卖、抵押);
2. 申请人身份证明(买卖、抵押);
3. 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4. 存量房买卖合同。
5. 抵押权人同意“带押过户”函。
(二)存量房买卖转移登记所需其他材料:
1. 公证委托办理登记的,提交公证委托书及公证处盖章确认的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个人新购住房的,应提交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户口簿等)、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法院离婚判决等)。
3.土地增值税及个人所得税申请查验征收的,卖方提交原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证明。
4.政策性住房上市交易的,提交允许上市交易的证明材料。
5.属于以货币补偿方式的被拆迁人购买房屋需申请免税的,提交货币补偿合同。
6.一并办理水电气过户的,需提交如下材料:
(1)水电气的表(卡)号;
(2)燃气气表照片;
(3)买方委托代理人一并办理水电气过户的,委托书中应明确委托事项(过户水电气)。
7.划拨土地上的房屋转让的,需提交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凭证和土地出让合同。
8.房屋已设定居住权的提交居住权人和买方知晓函。
(三)抵押权注销登记所需申请材料: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四)抵押权首次登记所需申请材料:
1.主债权合同;最高额抵押的,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券的合同或其他登记原因等必要材料。
2.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最高额抵押的,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
3.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应当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内的书面材料。
二、新旧抵押权分段模式
(一)必备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买卖、抵押);
2.申请人身份证明(买卖、抵押);
3.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4.存量房买卖合同。
5.抵押权人同意“带押过户”函。
(二)存量房买卖转移登记所需其他材料:
1.公证委托办理登记的,提交公证委托书及公证处盖章确认的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个人新购住房的,应提交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户口簿等)、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法院离婚判决等)。
3.土地增值税及个人所得税申请查验征收的,卖方提交原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证明。
4.政策性住房上市交易的,提交允许上市交易的证明材料。
5.属于以货币补偿方式的被拆迁人购买房屋需申请免税的,提交货币补偿合同。
6.一并办理水电气过户的,需提交如下材料:
(1)水电气的表(卡)号;
(2)燃气气表照片;
(3)买方委托代理人一并办理水电气过户的,委托书中应明确委托事项(过户水电气)。
7.划拨土地上的房屋转让的,需提交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凭证和土地出让合同。
8.房屋已设定居住权的提交居住权人和买方知晓函。
(三)抵押权首次登记(顺位抵押)所需申请材料:
1.主债权合同;最高额抵押的,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券的合同或其他登记原因等必要材料。
2.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最高额抵押的,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
3.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应当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内的书面材料。
4.买卖双方抵押权人为不同银行的,买方抵押权人应出具知晓该不动产存在抵押的证明。
三、抵押权变更模式
同一银行的,申请存量房买卖转移登记+抵押权变更登记合并办理。
不同银行的,申请存量房买卖转移登记+抵押权转移登记+抵押权变更登记合并办理。
(一)必备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买卖、抵押);
2.申请人身份证明(买卖、抵押);
3.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4.存量房买卖合同。
5.抵押权人同意“带押过户”函。
(二)存量房买卖转移登记所需其他材料:
1.公证委托办理登记的,提交公证委托书及公证处盖章确认的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个人新购住房的,应提交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户口簿等)、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法院离婚判决等)。
3.土地增值税及个人所得税申请查验征收的,卖方提交原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证明。
4.政策性住房上市交易的,提交允许上市交易的证明材料。
5.属于以货币补偿方式的被拆迁人购买房屋需申请免税的,提交货币补偿合同。
6.一并办理水电气过户的,需提交如下材料:
(1)水电气的表(卡)号;
(2)燃气气表照片;
(3)买方委托代理人一并办理水电气过户的,委托书中应明确委托事项(过户水电气)。
7.划拨土地上的房屋转让的,需提交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凭证和土地出让合同。
8.房屋已设定居住权的提交居住权人和买方知晓函。
(三)抵押权变更登记所需申请材料:
1.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姓名名称变更的,提交公安、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身份变更材料。
2.担保范围、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最高债权数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更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相关变更内容的协议。
3.因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数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最高债权数额、债权确定期间发生变更等的,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词意文件和身份证明文件。
(四)抵押权转移登记所需申请材料:
1.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的,提交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申请最高抵押权转移登记的,提交部分债权转移的材料,当事人约定最高额定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材料。
2.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
五、办理地址及联系电话
(一)市本级:资阳市雁江区幸福大道10号市民服务中心105、205资阳市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028-26111013
(二)安岳县:安岳县广场路1 号行政审批局二楼不动产登记中心,028-24525123
(三)乐至县:乐至县帅乡大道192号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028-2331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