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天府森林粮库”建设见成效,按照《资阳市推进“天府森林粮库”建设实施方案》(资府发〔2024〕8号)等文件精神,我局牵头拟制了《资阳市“森林粮库”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予9月20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我局。联系人:孙女士,028-26111555,32006029@qq.com。信函邮寄至:资阳市雁江区娇子大道二段118号,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706室收,邮编:641300。
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9月13日
附件
资阳市“森林粮库”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资阳市“森林粮库”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市级基地)的认定管理,促进林业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资阳市推进“天府森林粮库”建设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基地的申报、认定、运行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级基地是指符合国省产业政策,依托森林、林地及其生态环境建设,四至界限清楚,符合林地保护利用相关要求,不违规占用耕地,通过新建或改培,达到一定规模和效益,管理规范、带动力强,并经市级认定的基地。
市级基地包括经济林食物基地和林下食物基地。经济林食物基地包括:木本粮食、木本油料、森林蔬菜、森林药材、林产调料、林产饮料、森林水果、食药用花卉等8类。林下食物基地包括:林下种植、林下养殖、林下采集等3类。
第四条 市级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利用、绿色发展、适度规模、特色优异。实行自愿申报、择优认定、定期监测、动态管理。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五条 申报市级基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体合法。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林业产业发展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林)场等林业经营主体,规范建立财务、档案、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等监管制度。
(二)集约经营。基地相对集中连片,范围不与已获认定的市级及以上基地交叉,经济林食物基地面积不低于1000亩,林下种植、养殖基地面积不低于300亩,林下采集基地面积不低于3000亩。
(三)设施完善。基地内水电路网、营林管护、生产经营、标识标牌等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生产道路达到相关林区道路技术标准,能通行小型以上运输工具。
(四)质量优异。基地内非林下采集类适生森林食物的良种、乡土(道地)品种、优良种源或新优品种推广使用率较高。标准化生产、集约化经营、无公害防治等应用程度较高。基地环境符合LY/T3265-2021《食用林产品质量追溯要求通则》,其中中药材基地生产环境还应符合《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2年版),畜禽等农产品质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有关规定。
(五)效益良好。基地综合效益显著,经营效益高于县域平均水平。建立林农利益联结机制,带农增收成效明显。2年内生产经营正常,未发生破坏森林资源、人为火灾、污染环境、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等重大事故,无行业通报批评等不良社会影响,在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 市级基地认定工作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实施。实行总分值为100分的量化评分,具体分值设置见《资阳市“森林粮库”示范基地认定评分表》(以下简称《评分表》)。
第七条 申报程序
对自愿申报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要求的基地,依据《评分表》开展自评。凡自评分数在90分及以上的,由县(区)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县级相关部门初审合格后,向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申报。
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推荐文件及排序表。
(二)自评报告。主要包括基地建设、设施装备、生产经营、组织方式等情况,具体可参考《评分表》。
(三)自评评分表。按《评分表》的指标及要求,逐项自评打分。
(四)佐证材料。
第八条 认定程序
(一)资料审查。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依据本办法对县(区)申报材料进行初步核查,提出初核意见。
(二)现场核查。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和行业专家,进行实地核查打分,提出评审意见。
(三)部门审核。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年度基地认定数量,对实地核查得分在90分及以上的基地,从高到低排序提出建议名单,报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党组会议审议。
(四)市级认定。审议通过的名单经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政府网站公示无异议后,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财政局联合发文认定为“资阳市‘森林粮库’示范基地”。
第九条 同等条件下,市级基地认定向具有一定自加工规模、产品获得“两品一标”认证、森林生态标志产品认证,具有科技创新研发能力或有省级以上科研机构科技支撑的经营主体倾斜,向知名品牌、驰名商标和名、特、优、新品种倾斜。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市级基地按照《资阳市推进“天府森林粮库”建设实施方案》有关规定进行奖补,优先支持申报国省林草改革发展资金项目和省级示范基地。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市级基地培育和建设工作,强化指导和管理,加大支持力度。
第十一条 市级基地认定后要规范设立标识标牌。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每年组织开展市级基地经营管理等情况现场监测评价,监测评价分值低于90分的,视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市级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市级称号。被取消称号的基地2年内不得推荐申报市级及以上林业产业相关示范称号。
(一)违反国省相关产业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
(二)在申报和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
(三)连续两年监测不合格。
(四)发生破坏森林资源、人为火灾、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等重大事故或其他造成社会重大不良影响事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资阳市“森林粮库”示范基地认定评分表
附件
资阳市“森林粮库”示范基地认定评分表
评定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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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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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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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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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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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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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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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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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发展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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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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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四至界限清晰,规划布局合理,经济林食物基地相对集中连片面积达到1000亩及以上;以发展林下种植、林下养殖、林下采集为主导产业的林下食物基地,相对集中连片面积分别达到300亩、300亩、3000亩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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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小班调查表及位置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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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质量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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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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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主导产业年亩产量高于县域内同类树种(品种)平均水平10%及以上的得15分,6%—10%的按比例得分,6%以下不得分。林下养殖基地近2年年均经营收入达到150万元及以上的得15分,90—150万元按比例得分,90万元以下不得分。经济林未达产基地应科学实施新造或改造,品改面积占比70%以上,主要树种良种壮苗使用率达到95%、保存率达到80%及以上的得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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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实测并提供佐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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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施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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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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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生产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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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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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内的道路宽度不低于2.5米且不高于6米。每1000亩达到1.2公里及以上的得6分,0.8—1.2公里的按比例得分,宽度不足2.5米或每1000亩道路不足0.8公里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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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通行里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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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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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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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内有必要的电力、排灌、水肥一体化设施,且运行正常的每项得1分,共3分。每亩蓄水能力达到2立方米及以上的得3分,1.2—2立方米的按比例得分,1.2立方米以下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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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实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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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森保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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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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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内有害生物预测预报及防治、森林火灾监测及扑火等设施设备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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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实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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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生产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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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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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配备有与主导产业相适用的除草、开沟、施肥、运输、修剪、采摘等耕种收或圈舍、围网、保温、无害化处理等各环节所需设施装备的得4分。基地综合机械化使用率达到40%的得2分,20%—40%的按比例得分,20%以下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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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实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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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标识标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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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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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入口处或核心区域应设置标识标牌,载明基本情况等内容。基地内每项推广应用的技术均设立有标识标牌,载明技术名称、施行内容、面积、时间、技术负责人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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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实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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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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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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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优种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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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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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内主要经济林树种审(认)定良种使用率占比达到80%及以上,或主要种植品种的审(认)定良种、道地品种、优良种源、新优品种和乡土品种使用率,或主要养殖品种的审定良种、乡土品种、地理标志和生态原产地保护品种使用率,占比达到95%及以上的得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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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实测并提供佐证材料,有特殊要求的树种达到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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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集约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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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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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采用先进适用的栽培抚育管理技术,及时开展松(垒)土、除草、施肥、整形修剪、密度调整等措施的得3分。基地林相整齐、生长良好、利用适度,种养密度适宜、结构合理等面积占比达到90%的得3分,70%—90%的按比例得分,70%以下不得分。发展林下经济、生态康养、自然教育等多元业态的得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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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基地面积计算,提供佐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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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绿色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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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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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未违规使用化学农药,亩均化肥、农药施用量分别低于县域同类作物平均水平15%及以上,农药包装、农膜、病虫害除治剩余物等回收率90%以上,产地加工副产物、枝条等综合利用率达到80%及以上的,或按规定接种动物疫苗,未违规使用兽药,动物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及以上的得3分。基地寄主植物有害生物成灾率控制在4.5‰以下的得2分(基地面积为基数)。采用生物防治等技术,绿色防控率达到95%及以上的得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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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基地面积计算,提供佐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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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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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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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建立了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产品质量检测合格率达到98%以上的得3分。建立了产品质量追溯体系,有近2年生产全过程和经营追溯记录档案的得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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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佐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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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组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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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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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管理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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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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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经营主体明确,适度规模经营,编制经营方案,建立财务、利益分配等经营管理制度,有近2年生产全过程和经营追溯记录档案的,每项得1分,共5分。与采购单位建立有稳定的供应关系,产品订单率达到70%以上的得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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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佐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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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资金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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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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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政府或财政部门落实资金,引导金融资本、民间资本等投入基地建设。近3年年均投入资金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得5分,50—100万元的按比例得分,50万元以下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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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佐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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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助农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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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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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与农户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参与基地主导产业或相关联产业实现增收,达到30人次以上或年用工量累计达到1200个工作日以上的得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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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佐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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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培训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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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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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开展主导产业生产、经营、管理培训,基地内从业者年受训人数达到60人次及以上的或覆盖面达到90%及以上的得2分。有科技支撑单位并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的得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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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佐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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