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编号:资阳市本级(废)—2024年—313号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2008-3922
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迎接支行
抵押权
512002001001GB00097F00032204
雁江区城西村四社
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