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编号:资阳市本级(废)—2024年—324号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2006-141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
抵押权
512002004001GB00088F00032004
资阳市雁江区马鞍村八社
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