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
李淑华因保管不善,将房权证资阳字第2015101201943号、资阳国用(2015)第BB506105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淑华
2024年11月21日
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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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证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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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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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利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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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单元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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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坐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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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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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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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1201943;
2015-BB506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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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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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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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002002002GB00046F0002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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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雁江区滨河路西三段三贤文化公园商业广场4B号楼4B(Z)3-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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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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