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国土资源局雁江分局
关于付镭向局长信箱反映有关事项的答复意见书
资国土资雁信〔2016〕5号
付镭:
您好!
您通过《局长信箱》反映有关事项的信件收悉,我局高度重视,赓即安排相关人员进行核实,现就您反映有关事项的问题答复如下:
关于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手续问题
若土地权属性质是国有,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11条,用户申请办理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应提供以下申报材料:1.土地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身份证明;3.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变更后的房产证(核原件,交复印件);4.土地使用权发生变更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因依法买卖、交换、赠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申请人应提交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合同、赠与公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属单位的应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和国资局或经信委或财政局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售出文件)。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申请人应提交相关协议及上级主管部门和国资局或经信委或财政局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售出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若土地权属性质是集体,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63条之规定。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我局工作人员于2016年4月11日下午3时与您进行了沟通,并告知若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到我局来咨询。
资阳市国土资源局雁江分局
201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