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民:
您反映“农村宅基地收费标准”的问题,咨询信息涉及行政审批的相关事项,现就安岳县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的有关事宜作如下回复:
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凡能利用旧宅基地的,不得新占土地;确需新占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申请,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因此,安岳县国土资源局在农村宅基地审批过程中不收取任何费用,若宅基地占用耕地,由安岳县地税局征收耕地占用税。
感谢您对国土资源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安岳县国土资源局
2017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