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祥威:
您好!您通过《局长信箱》咨询的有关事项收悉。据了解,四海国际三期承建商已依据《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川20执恢13号之三》办结法院裁定给承建商房屋的首次登记,承建商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书(2016)川20执恢13号之一、之二》到我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结上述房屋的分户转移登记。法院已依法对裁定房屋对应的土地进行了解押解封。
鉴于四海房开司目前资金断裂,未向我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首次登记和分户转移登记的申请情况,建议你在网上查询并认真阅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可通过启动司法程序,维护自身权益。法院作出裁定后,你可依据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和其他相关材料,向我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