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经济适用房过户需要你们审批哪些资料,跑了10多次了!!
咨询人:刘刚   IP:未知   时间:2018-03-06
我父母不太懂过户方面的问题,买了别人的经济适用房,已经满了6年了。多次去房管局咨询过户问题,总以政策未出为由拒办,后来解释说需要你们进行审批,请问经济适用房过户需要你们审批哪些资料,父母因为此事已经跑了10多次了,均未得到解决办法。
   2007年文件第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应按出售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比例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规划和建设局、市财政局按规定确定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根据2011年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收益。具体年限和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请问需要提供哪些资料,找哪个部门审批。
以下是回复内容,回复时间:2018-03-13

 刘刚,您好!

《局长信箱》来信收悉,对您关心的“经济适用房过户审批找哪个部门,需要哪些资料”的问题回复如下:

在回答您的问题以前,要先弄清楚经济适用房的概念。经济适用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一般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经济适用房相对于商品房具有3 个显著特征:经济性、保障性、实用性。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

根据2007121日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目前,相关政策正在制定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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