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童高速征地赔偿费
咨询人:吴名兰   IP:未知   时间:2018-04-11
亲爱的我市国土局局长,您好!我是资阳市安岳县七里村八组的村民,我叫吴名兰,我想请问一下资潼高速对农民的房屋、农田、耕地以及柠檬果树的赔偿价是多少?村民所得的赔偿是经过乡.镇,还是由征收部门直接发放给村民?期待领导的回复。非常感谢!弯腰感谢!
以下是回复内容,回复时间:2018-04-19

安岳县国土资源局

关于《局长信箱》吴名兰咨询资潼高速征地赔偿费的回复

 

吴名兰:

你好,你在资阳《局长信箱》咨询“资安潼高速公路安岳段岳阳镇七里村八组的占地补偿标准及方案”问题的留言已收悉, 于2018418日,安岳县土地统征整理中心工作人员与你进行了电告沟通,具体答复内容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第二款中“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所以征地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都叫做补偿而不是赔偿。

二、关于“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的问题

资安潼(成资渝)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标准是严格按照下列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执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40条规定:征收土地,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一)土地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的一半计算。(二)安置补助费。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征收耕地需要安置的每一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收耕地安置补助费的一半计算。(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实际损失合理补偿。补偿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第(二)项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倍数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规定: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均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前3年每亩平均年产值6倍计算。征用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

(四)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标准按《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执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函》(川国土资函〔20141170号)和《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岳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批复》(资府函〔2014314号)文件严格执行,四川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耕地补偿等别从7等到21等,共计15个等别,其中安岳县征地耕地补偿等别分为121314三个等别,岳阳镇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耕地补偿是14等,为2040元∕亩。

(五)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资阳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88号)和《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岳县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资府函〔2012199号)文件严格执行。其中耕地青苗补偿费标准小春为1000/亩,大春1200/亩;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也严格按照上述文件执行。

三、关于“征地的各项补偿费用分配”的问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其使用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乡()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属于个人所有的,支付给个人;属于集体所有的,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安置补助费用于被征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由此可见,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而此次高速公路征地的费用都是转账至被征地的村上,再由村上分发给各个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由集体经济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的规定管理和使用。

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祝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安岳县国土资源局

 

2018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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