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艳丽:
你于2019年8月12日在资阳局长信箱的咨询件已收到,根据相关规定,现答复如下:
根据四川省公安厅《服务新型城镇化建设改进户政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公发〔2013〕60号)规定,“农村居民录取为我省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的,应在工作地或居住地转为城镇居民”;根据《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管理的意见》(资雁府办发〔2011〕93号)规定,“土地补偿费按人口分配时,无论户籍是否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下列人员不具有分配资格: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综上,公务员不能享受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
2019年8月19日
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