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正伟:
您好!您通过《局长信箱》咨询有关事项的信件收悉,我局已安排工作人员办理。您咨询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二、根据《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征收土地,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现雁江区统一年产值按 资府函〔2014〕312)的六至十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的一半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征收耕地需要安置的每一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收耕地安置补助费的一半计算。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实际损失合理补偿。补偿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现按资雁府发〔2017〕18号执行)
感谢您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如果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到我局来咨询。
附:《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雁江区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资雁府发〔2017〕18号)
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雁江区国土资源分局(代章)
2020年4月21日